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1-0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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