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1-0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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