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3-01-0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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