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06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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