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3-01-05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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