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2-12-2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6/03 17:10
2024/06/03 16:22
2024/06/03 16:19
2024/06/03 16:07
2024/06/03 12:15
2024/06/03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