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12-2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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