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2-12-2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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