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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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18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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