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9-0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对单位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对单位犯本罪,实行双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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