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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假释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2-08-24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假释的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所谓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执行一定的刑期后,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它对于教育改造罪犯,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适用假释的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有两种人: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十年以上。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服几年刑,得到必要的改造。同时也只有在对被判刑的人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据此判断出其是否会再危害社会。

  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所谓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是指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后不会重操旧业或从事违法犯罪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依据本款规定,可以假释。

  但是假释条件还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对实际服刑不足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分子需要予以假释的,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任何法院都无权批准假释。这样可以防止有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滥用假释情况的发生。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涉及政治性或者外交的情况等。遇有这类特殊情况,即使实际服刑不足本条规定的二分之一或者十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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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假释的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所谓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执行一定的刑期后,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它对于教育改造罪犯,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适用假释的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有两种人: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十年以上。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服几年刑,得到必要的改造。同时也只有在对被判刑的人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据此判断出其是否会再危害社会。

  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所谓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是指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后不会重操旧业或从事违法犯罪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依据本款规定,可以假释。

  但是假释条件还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对实际服刑不足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分子需要予以假释的,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任何法院都无权批准假释。这样可以防止有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滥用假释情况的发生。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涉及政治性或者外交的情况等。遇有这类特殊情况,即使实际服刑不足本条规定的二分之一或者十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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