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23
庭立方:根据第五十四条 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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