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2-08-17
庭立方:,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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