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14
庭立方:根据,在符合启动条件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存在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给法院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中,应当载明相关证据材料,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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