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8-13
庭立方: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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