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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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13
庭立方:根据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以下主体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
(1)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3)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只有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2)和(3)项中的主体才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
●关联条文:
《》第2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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