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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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13
庭立方:根据,在实体意义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但是,在程序法上,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未成年人是指相应诉讼时期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换言之,如果犯罪行为发生时是未成年人,但是在诉讼期间已经年满18周岁,则不再享有有关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特殊保护。具体而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有:第267条,其中的未成年人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269条,其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拘留或逮捕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270条,其中的未成年人是指讯问和审判时年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274条,其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其他关乎实体处分的条文,包括第268条、第271条、272条、273条、275条,均是指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67-27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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