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9
庭立方:根据,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席法庭。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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