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2-08-09
庭立方: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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