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8
庭立方:根据,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虽然不需要以开庭的方式审理案件,但也不能剥夺被告人参与审判的权利和机会,不能剥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在审理时,在程序上必须注意一点,即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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