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关联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6、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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