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需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案件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二是案件是否属于审查法院管辖;三是案件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告诉;四是案件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受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75条的规定。
●关联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6、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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