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7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第204条、第176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此类案件须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根据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当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安、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害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本为案件,但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使得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从而转化成自诉案件,俗称“公诉转自诉”案件。立法作此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4)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的案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而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此类案件并不与前三类案件完全重合,因此应当作为独立的一类自诉案件看待。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76、20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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