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新《》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而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此类案件并不与前三类案件完全重合,因此应当作为独立的一类自诉案件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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