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刑事案件对于以下两类案件,第一审审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程序是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一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在延长至6个月后还需要延长的,则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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