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6
按照1996年《》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只需要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没有要求必须送达辩护人。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之后,不仅要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也应当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案例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19日15时许至18时许,被告人陈某快速作案,先后在成都市锦江区某甲商场二楼的各专柜盗走衣物价值数百元;在成都市锦江区某乙商场盗走衣物数千元;并最终于18时在成都市锦江区正科甲巷某丙商场MISS SIXTY专柜内偷盗一条上千元的女士牛仔裤时被该店营业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C市J区人民检察院以向J区人民法院提起追究其刑事责任。J区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后,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但未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陈律师。陈律师接到此案开庭通知时,离开庭只剩三天,几乎没有时间准备。幸好陈律师经验丰富,在较短时间内即准备妥当,并使被告人陈某获得了较轻的处罚。
案例解析:由于原《刑事诉讼法》并未要求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同时送达辩护人,因此该案J区法院的做法并不违法,但客观上不利于辩护人为辩护作准备。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重大调整,要求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之后,不仅要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也应当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法院若再如此送达起诉书副本,则属程序性违法,如影响了公正审判,将面临相应的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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