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8-02
庭立方:根据,冻结存款、汇款后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对于在侦查中死亡而对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侦查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并通知冻结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2)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上缴国库。(3)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侦查机关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执行。(4)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原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冻结对象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冻结后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可比照上述六部委《规定》、公安部《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
六部委《规定》第19条;
公安部《规定》第230、23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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