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2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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