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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