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根据,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一般与有过直接接触,对犯罪事实有切身感受,因此及时、正确地询问被害人,对于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进而惩罚犯罪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6、2012年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的程序。但是,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犯,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与证人的地位不同,因此询问被害人除了应当遵守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以外,还应当注意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或顾及名誉、情面的特殊心理和了解犯罪嫌疑人更多情况的特点,耐心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如实陈述;对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要及时询问并尽可能地进行录音、录像;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未成年被害人,按201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询问中侵犯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询问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向其宣读。另外,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还必须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25、270条;
公安部《规定》第19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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