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 严选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时间:2012-07-26
庭立方:根据,一方面,谁可以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已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申请权的行使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辩护人”,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
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其一,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时限是3日,这在之前7日的规定上进一步缩短了。其二,如果作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在不同意决定的告知方式上,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作限制,换言之,决定机关既可书面告知,也可口头告知。另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对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的时限和决定的告知予以具体规定,实践中可比照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执行。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95、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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