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26
庭立方:1996年《》中,对拘留后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的情形规定了“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公安部《规定》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有同案的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2012年《刑事诉讼法》则对“有碍侦查”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将“有碍侦查”的范围限定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易言之,非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都应当及时通知。而即使是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也不一定不通知,只有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时,才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按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执行。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3 16:40
2024/05/23 16:34
2024/05/23 16:28
2024/05/23 16:23
2024/05/23 16:16
2024/05/23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