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7-25
庭立方:根据,首先,明确了保护的对象,包括及其近亲属。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近亲属”,应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为限。其次,确立保护证人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务。再次,证人作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为他保密。再其次,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在一些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人员与之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最后,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保护的法律责任。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06、109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42条;
《》第308条;
公安部《规定》第5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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