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23
庭立方: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新《》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这一犯罪行为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还应当及时通知涉嫌犯罪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2条;
《》第306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6/05 17:33
2024/06/05 17:30
2024/06/05 17:25
2024/06/05 17:21
2024/06/05 17:11
2024/06/05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