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23
庭立方:根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2)阅卷权。(3)会见和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委托的人的意见;(6)申请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6—41、97、170、186、187、189、190、216条;
六部委《规定》第9—15条;
公安部《规定》第35—3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7—32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0—46、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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