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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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6
庭立方为你解答:
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盗窃罪相关链接】
盗窃罪立案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905/52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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