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6-19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7条第1款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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