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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

发布时间:2012-06-19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第6款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即:
(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七)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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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第6款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即:
(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七)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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