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05-10
简要案情:前段时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做铝材料生意的老板,然后就以入股的形式给了对方5万元,当时说的是一个月后就根据业绩分成,这几个月都没有分钱给我,感觉被骗了,去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我们该怎么办?
庭立方解答:
首先,我国《》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更多相关问题及文章,请关注庭立方:
http://www.scxsls.com/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3 11:23
2024/05/23 09:37
2024/05/22 21:29
2024/05/22 20:02
2024/05/22 17:44
2024/05/22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