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12-02-20
简要案情:某教育局局长利用其职权通过某校校长为朋友求情办事,收了朋友5万元办事费,被人告发,现在被逮捕了,这种情况会怎么判?
庭立方解答:
这种情况涉嫌,根据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包括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但是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该教育局局长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的的量刑是根据当事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是否有立功情节、是否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是否良好等等因素来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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