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11-15
庭立方解答: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这种情况下要被认定为自首,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正去自首的路上”,比如事先有和单位、司法机关联系,告知要去自首,或者通过家人向单位、司法机关联系自首事宜等。
根据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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