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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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08
庭立方解答: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张某已经构成重婚罪因为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王某确实在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所以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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