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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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的成立条件;
第一,他人占有的财务。
第二,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采取的是平和的手段)
第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第四,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的成立条件:抢夺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行为对象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方式是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对物暴力)。
综上所述,上面情况属于非法取得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因此,应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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