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9-2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的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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