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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1-09-2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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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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