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1-09-06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
2、精神病人。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9条规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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