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8-26
根据《》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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