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1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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