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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不动产能否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

发布时间:2011-08-26

    四川刑事律师网: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不动产能否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问题。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企业的厂房或其他生产经营场地出借给他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私自和家人占据国有企业厂房或生产经营场地,用于自己或者家人进行生产经营。对此,一些嫌疑人往往以系租借行为,并未使国有资产权利发生转移,也未将国有资产转为私有为由进行辩解。笔者认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上述行为虽然未变更国有资产的产权,但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厂房、生产经营场地等不动产的非法占有、挪用行为或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行为。为了加强对国有不动资产的保护,笔者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不动产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并根据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定罪处罚:一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将国有企业不动产非法出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谋取大量非法利益的,应以受贿罪处罚;二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私自或者和家人占据国有企业厂房或生产经营场地,自己或者家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实际上是利用职权,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处罚,至于其贪污数额,应当是其非法占有国有不动资产时间内所形成的利益额;三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将国有企业不动产非法出借给他人使用,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当依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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