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发布时间:2011-08-26

  四川刑事律师网: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情形。一般来讲,除了劳动者与用工方之间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其他形式的劳务关系主要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实际用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其就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而不论欠薪是否为实际用工方未能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之外,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其所应承担的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的,则由劳务接收单位或个人对此负责。 

  同理,在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工程承包、分包、转包等复杂的民事关系,经常存在多个主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在涉及恶意欠薪犯罪的问题时,笔者认为,不能将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适用到刑事犯罪中。恶意欠薪犯罪是用工方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益的犯罪,具有相对直接的用工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只有直接与劳动者发生用工关系的主体才能成为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只是作为“经手方”的主体,虽然无法以恶意欠薪罪论处,但是如果故意不履行合同,导致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通过相关民事诉讼解决争议,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决后,相关主体仍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依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发布时间:2011-08-26

  四川刑事律师网: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情形。一般来讲,除了劳动者与用工方之间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其他形式的劳务关系主要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实际用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其就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而不论欠薪是否为实际用工方未能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之外,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其所应承担的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的,则由劳务接收单位或个人对此负责。 

  同理,在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工程承包、分包、转包等复杂的民事关系,经常存在多个主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在涉及恶意欠薪犯罪的问题时,笔者认为,不能将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适用到刑事犯罪中。恶意欠薪犯罪是用工方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益的犯罪,具有相对直接的用工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只有直接与劳动者发生用工关系的主体才能成为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只是作为“经手方”的主体,虽然无法以恶意欠薪罪论处,但是如果故意不履行合同,导致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通过相关民事诉讼解决争议,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决后,相关主体仍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依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