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1-08-31
刑诉法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法院对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提出的,应当受理。超过2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3 11:23
2024/05/22 21:29
2024/05/22 20:02
2024/05/22 17:44
2024/05/22 17:41
2024/05/22 15:47